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和《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甬政发〔2015〕103号),全市将于10月01日起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采用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统一登记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将由市场监管、质监、税务、人社、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市场监管(或综合窗口,下同)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5年10月01日起,全市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自2015年10月01日起,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将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交市场监管局登记机关代收。原证件遗失的,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015年10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改革前已登记的企业应换发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多码”或“五证合一、一照多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可按变更进行办理。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四、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www.nbaic.gov.cn)或全市各地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企业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无须缴费。
特此公告。